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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林金生
即反訴被告
即金豐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

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聲明一雖為「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依此文義,其所受不利

者原應含有本訴遭駁回之請求即新台幣(下同)688,962 元及反

訴判決給付之金額等二者在內,惟依其聲明二則載為「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其並未另為聲明請求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其原第一審本訴請求之工程款,如此,其本訴部分

應未在聲明之列而未為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僅為

反訴不利部分之新台幣2,888,257 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4,416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

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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