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滕永俊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森榮 律師
- 設高雄市○○區○○路0號
賴柏宏 律師
翁松崟 律師
當事人間102年度建字第1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本院105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5年9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