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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

即反訴原告
六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瑋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77,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繳

裁判費時,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記載合法之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合法上訴聲明,縱使繳納上

訴裁判費,亦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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