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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2號

原告
昱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麟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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