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鑫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