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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 上訴人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2,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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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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