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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9號

履行契約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建字第89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送達與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郭季榮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 年3 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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