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建字第89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送達與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郭季榮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 年3 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