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三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