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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1號

上訴人
三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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