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6號
- 上訴人
- 賴彥縉即盛達土木包工業
- 被上訴人
-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