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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6號

上訴人
賴彥縉即盛達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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