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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宏欽陳芸珮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3號

抗告人
譚金漢
相對人
向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開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102 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的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復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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