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 再抗告人
- 蔡佩宸
- 相對人
-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之情形,均準用之,同法第495 之1 第2 項規定甚明。茲因本件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