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林子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6年度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2 年度薪資證明文件、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受扶養人財產資料、家族系統表、擔任欣宸企業社負責人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於同年7月2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均未補正。復經本院合法通知聲請人於102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到庭陳述意見,當場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惟聲請人仍未補正,有補正通知函、送達證明書、調查筆錄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