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盧俊隆
- 兼債權人
- 債權人
- 盧許秋敏
- 債權人
- 蔡乾峰
- 債權人
- 蔡許英子
- 相對人
-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楊月雲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第四項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笙光電器有限公司召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大禮堂召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