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396號上訴人即附 王人諄 帶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李麗冠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2 年鳳簡字第2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王人諄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李麗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李麗冠起訴主張:伊原任職於頂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擎公司)擔任作業員,上訴人王人諄係該公司負責人王進興之子,詎王人諄竟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10時許,於頂擎公司工廠內辱罵伊「瘋查某」等語;另於同年月13日9 時許,復在頂擎公司辦公室內辱罵伊「垃圾」、「臭卒仔」、「神經病」;又於同年月14日8 時許,同在頂擎公司辦公室內以「眼瞎」、「不要臉」等語辱罵伊,王人諄上開言論已侵害伊之人格權,並使伊精神受有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王人諄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並聲明:王人諄應給付李麗冠150,000 元,及自10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王人諄則以:伊不記得有向李麗冠說過其所指稱之辱罵言語,如有,地點亦是在一般的民宅,非其所稱之辦公室等語為抗辯,並聲明:李麗冠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王人諄應給付李麗冠30,000元及自10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王人諄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王人諄敗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李麗冠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李麗冠於此則聲明上訴駁回,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駁回李麗冠之訴部分廢棄。㈡王人諄應再給付李麗冠120,000 元。王人諄就附帶上訴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王人諄曾於100 年2 月11日對李麗冠作如附表檔名REC027內容之陳述。 ㈡王人諄曾於100 年2 月13日對李麗冠作如附表檔名REC029內容之陳述。 ㈢王人諄曾於100 年2 月14日對李麗冠作如附表檔名REC030內容之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王人諄是否損害李麗冠名譽人格權?其有無阻卻賠償之事由存在? ⒈按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為已足,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⒉王人諄曾先後於100 年2 月11日、13日及14日對李麗冠為如附表所示之陳述乙節,業經原審勘驗李麗冠提出之錄音光碟無訛(見原審卷第33頁、第33頁背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王人諄固辯稱李麗冠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欠缺檔名REC028之電子紀錄,認該光碟內容曾經編輯、剪接云云,然王人諄對於本院勘驗李麗冠所提出檔名REC028之電子紀錄內容僅有背景人、車之聲音,而無兩造爭吵之情事乙節並未表示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且其對於原審勘驗光碟內錄音檔的每個檔案區段時間完整性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頁),則李麗冠縱未於原審提出此部分之電子紀錄,其情節亦顯不足以影響其他片段內容之完整性甚明,則其此部分所辯尚不足以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⒊又「瘋查某」、「神經病」均係指陳之他人精神狀態異常,且前者更含有對女性貶抑之成分在內,而「垃圾」、「臭卒仔」均係以生活中或社交圈內為他人輕賤之物及人,影射被涵攝者人格之低下,至於「瞎了」、「不要臉」亦均係嘲諷他人之行為失當之詞彙,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均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將使一般人有不堪、屈辱之感受,況且王人諄係在與李麗冠熟識之王進興面前為之,更足使其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並貶抑李麗冠在社會上之評價,對其人格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低,致其名譽權受損。另王人諄在為前揭辱沒李麗冠言論之際,其父王進興亦不斷提醒王人諄應謹言慎行,惟王人諄卻依然故我,甚至自稱願負法律之責,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3頁、第33頁背面),顯見其對於口出穢言應負之法律責任亦有所認識,而屬故意為之者甚明。從而,李麗冠主張王人諄口出惡言係故意不法侵害其人格權中之名譽權,應堪信為真實。 ⒋王人諄雖以上開辱罵之地點係在一般的民宅,非李麗冠所稱之辦公室云云,然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如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可認定之。王人諄於辱罵李麗冠之際,其父親王進興均在現場已如前述,是其所為之詞語,客觀上已足致他人所共見共聞,故其地點縱認為王人諄所辯稱之民宅內,依首揭判例意旨,亦無礙侵權行為之認定,是王人諄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難認可採。至王人諄辯稱其係遭李麗冠以理論為由,囂張登門挑釁,才會罵她云云,惟李麗冠主張其於附表所示REC029錄音檔錄製之際並未前往現場,此為王人諄所未爭執(見原審卷第31頁),則李麗冠顯無可能在斯時對其為何挑釁之作為,另李麗冠於附表所示REC027、REC030錄音檔錄製時,亦僅係平和地與王人諄之父王進興進行討論,在王人諄口出惡言之前,李麗冠俱無何攻擊性或刺激性之言論,實難認其有何挑釁之舉存在,縱王人諄認李麗冠登門造訪此一行為即屬挑釁,其亦可在徵得屋主王進興之同意下逕行命其離去,並於李麗冠拒絕之時報警協辦,而非在李麗冠仍在與王進興對話之際,任意以前揭情詞侮辱之,是王人諄此部分所辯亦顯不足採憑。 ⒌王人諄既係在第三人王進興所在之場域,以「瘋查某」、「垃圾」、「臭卒仔」、「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語,彰顯其輕賤李麗冠之意而使他人得以共見共聞,顯已足侵害李麗冠之形象及名譽,且其前揭所辯均不足以認其言論或作為並未致生貶損李麗冠名譽之效果,則王人諄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堪予認定。 ㈡李麗冠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李麗冠因王人諄辱罵以「瘋查某」、「垃圾」、「臭卒仔」、「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粗鄙字句言語而受有名譽侵害業如前述,而其復未能證明有何阻卻不法之事由,王人諄自應對李麗冠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2.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二者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予以核定。本院核以李麗冠曾為頂擎公司之員工,竟在其前雇主面前遭受年輕後輩以「瘋查某」、「垃圾」、「臭卒仔」、「神經病」、「瞎了」、「不要臉」等粗鄙字句言語辱沒,使其在形象受有貶抑,而王人諄為受過高等教育之大學生,作為國家與社會未來期勉之知識份子,縱受有何不平之冤,亦應循司法之途徑解決紛爭,卻採取私力救濟之錯誤手段加以報復已甚屬不該,事發之後猶飾詞欲脫免賠償之責,並一再將過錯推諉予李麗冠而加深其精神上之痛苦,兼衡以李麗冠為國中肄業,目前做臨時工,名下有土地、建物及車輛等財產;王人諄現仍就讀大學,目前無工作,名下有頂擎公司股份等一切情狀(上開等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頂擎公司登記資料足參)等節,認李麗冠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是原審於審酌王人諄前後數次分別以「瘋查某」、「垃圾」、「臭卒仔」、「神經病」、「瞎了」、「不要臉」侮辱李麗冠,判命王人諄應賠償李麗冠精神慰撫金30,000元尚稱允當,李麗冠固以該賠償金額有違比例原則,應再判命王人諄給付120,00 0元云云,即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李麗冠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王人諄給付30,000元之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是原審判命王人諄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於李麗冠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斷結果不生影響,自不逐一論述,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條第3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錄音光碟譯文 ┌────┬──────┬───────────────────────┐ │檔名 │錄音檔時間 │ 錄 音 光 碟 內 容 │ ├────┼──────┼───────────────────────┤ │REC027 │04:18至04:34│李麗冠:罵我「瘋查某」,是什麼意思! │ │ │ │老闆:人都會講錯話。 │ │ │ │員工: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罵你「瘋查某」! │ │ │ │老闆:你也不能罵人,不管如何…。 │ │ │ │王人諄:「瘋查某」(台語發音)啦! 你有什麼意見│ │ │ │ 啦! │ │ │ │李麗冠:你憑什麼罵我? │ │ │ │王人諄:怎樣!你要告我?參佰塊我給你啊,你要買│ │ │ │ 棺材啊! │ │ │ │李麗冠:告你啦。 │ │ │ │老闆:你去做你的事情,你不做,你走開。 │ │ │ │王人諄:告我,快告我,你去準備律師,告我,快告│ │ │ │ 我,拜託告我。 │ ├────┼──────┼───────────────────────┤ │REC029 │00:06至00:33│老闆:她不是拿東西去做嗎?你懂個什麼啊? │ │ │ │王人諄:我在這裡做2 個星期,我就看她有多「垃圾│ │ │ │ 」啊? │ │ │ │老闆:你講話講好。 │ │ │ │王人諄:做了4 年什麼東西都不會,丟不丟臉啊! │ │ │ │老闆:怎麼不會啊? │ │ │ │王人諄:她這樣敢拿薪水,然後在那邊擦帶子,沒事│ │ │ │ 坐在那裡擦。 │ │ │ │老闆:那個不是時間嗎?你們會整理嗎? │ │ │ │王人諄:哈,會整理咧。 │ │ │ │老闆:我問你們啊? │ │ │ │王人諄:你說話…(語意不明),是「神經病」啊!│ │ │ │ 你自己也說了,你不要見人說人話,見鬼說│ │ │ │ 鬼話。 │ │ │ │老闆:你講什麼話! │ ├────┼──────┼───────────────────────┤ │REC029 │04:36至04:50│王人諄:連個最基本的法律都不知道,整天被人嚇就│ │ │ │ 倒了,當什麼老闆啊? │ │ │ │老闆:好沒關係,你講沒關係,假如你要負法律責任│ │ │ │ …。 │ │ │ │王人諄:我負啊! │ │ │ │王人諄:有種針對我,不要找我爸,「臭卒仔」「幹│ │ │ │ 」(台語發音)。 │ │ │ │老闆:奇怪啊!你現在嘴巴怎麼那麼髒啊! │ ├────┼──────┼───────────────────────┤ │REC030 │03:33至04:02│李麗冠:你爸爸出差出國,這一段時間你都沒有過去│ │ │ │ ‥ │ │ │ │王人諄:從出國那段期間我沒有過去,之前我有過 │ │ │ │ 去。 │ │ │ │李麗冠:之前你去的時間很多嗎? │ │ │ │王人諄:很多啊! │ │ │ │李麗冠:很多喔! │ │ │ │王人諄:很多,對。 │ │ │ │李麗冠:那姐姐不在,她過去載貨,為什麼電話怎沒│ │ │ │ 都沒人接? │ │ │ │王人諄:最好沒人接,你什麼時候聽到沒人接,你是│ │ │ │ 「瞎了」嗎? │ │ │ │老闆:你再講粗話看看。 │ │ │ │李麗冠:因為爸爸他跟我說,姐姐過去,為什麼電話│ │ │ │ 響那麼久,我沒有接?我是說你己經交待你│ │ │ │ 兒子接… │ ├────┼──────┼───────────────────────┤ │REC030 │09:15至09:36│李麗冠:我有罵過人嗎? │ │ │ │王人諄:你那個語氣… │ │ │ │李麗冠:什麼叫語氣? 我講話的語氣,這樣有罵人嗎│ │ │ │ ? │ │ │ │王人諄:我就是覺得你在罵啊! │ │ │ │老闆:她講話的腔調本來就這樣了,就像你講話這樣│ │ │ │ 子罵人,人家聽了不舒服,我聽了就不舒服。│ │ │ │王人諄:我高興啊! │ │ │ │老闆:你高興,我聽了不舒服,你講話慢慢講。 │ │ │ │李麗冠:你是認定我這樣就是不要臉嗎? │ │ │ │王人諄:我就是覺得你很「不要臉」,因為你不只玩│ │ │ │ 這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