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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號

禁止閱覽訴訟文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請人
群越服飾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進東
即被告
聲請人
新新人類服飾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榮義
即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陳進東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人           2 號

       林復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1 號),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所提出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所提出民事答辯狀中所附之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乃聲請人新新人類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新新人類公司)向上游廠商進貨之相關資料,以商業行為而言,同業間係向誰進貨、進何種貨、金額、單價付款方式均屬商業機密的內容,聲請人為保持資料之完整性,故提供法院做周全之審視。遽相對人即原告之委任律師於102 年4 月19日向鈞院申請閱卷返回台北之後,與其委任人陳東光竟將附表所示資料明細於台北同業間散播,並大肆宣揚其已經假扣押新新人類公司之帳戶及應收帳款云云,造成聲請人莫大困擾,爰聲請裁定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或示資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乃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群越服飾有限公司(下稱群越公司)之負責人為聲請人陳進東,聲請人新新人類公司之負責人則為聲請人陳榮義,兩公司營業性質相同,且名片上所示之公司設址均同,實際上均由陳進東操控、陳榮義協助。聲請人陳進東以群越公司名義向相對人進貨,並簽發支票支付貨款,惟所簽發之支票均跳票,聲請人陳進東及群越公司在跳票前即不斷拖延還款,且甚至不用其名義對外交易,而將向相對人取得之貨物,藉聲請人陳榮義協助,利用聲請人新新人類公司名義另行轉售獲利,聲請人四人實係共同詐欺致相對人受有損害而提起訴訟(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1 號)。而聲請人為釋明新新人類公司有獨立經營之能力,乃於102 年4 月17日所呈之民事答辯狀中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惟聲請人提出上開答辯狀及資料時,並未提出繕本及影本交由相對人收受,本院於102 年4 月24日開言詞辯論庭時,當庭諭知聲請人於一週內將上開答辯狀繕本寄送相對人,並另以通知函請聲請人寄送答辯狀繕本及相關附件予相對人,惟聲請人均未寄送,此有言詞辯論筆錄以及本院102 年5 月20日雄院高民律102 訴第161 號函在卷可佐。而直至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相對人亦未聲請閱卷,自無從知悉如附表所示資料之內容,故聲請人主張原告委任律師於102 年4 月19日向鈞院申請閱卷返回台北之後,與其委任人陳東光將附表所示資料明細於台北同業間散播,並大肆宣揚其已經假扣押新新人類公司之帳戶及應收帳款云云,固難認與事實相符。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為新新人類公司向上游廠商進貨之相關資料,其內容包括進貨廠商、進貨種類、金額、單價以及付款方式,為新新人類公司經營事業以及商品來源之重要資訊,並涉及訴外人之隱私,且新新人類公司與相對人間亦有生意往來及交易,若准許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恐將使新新人類公司與第三人間之商業機密資訊曝光而遭受重大損害甚明,堪認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況相對人所主張之事實乃群越公司將向相對人取得之貨物,利用新新人類公司名義另行轉售獲利,故對其攻擊防禦有關之證物應為新新人類公司向群越公司進貨之資料,但附表所示之資料均為新新人類公司向其他第三人進貨之資料,與本件爭點尚難認為有重大關聯,相對人縱未能閱覽此部分證物,亦對其攻擊防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項目                                │出處(本院卷㈠)  │
├──┼──────────────────┼─────────┤
│ 1 │分年度統計表3張                     │第155至157頁      │
├──┼──────────────────┼─────────┤
│ 2 │新新人類付款給OOO及OO明細表2張 │第158至159頁      │
├──┼──────────────────┼─────────┤
│ 3 │OO有限公司銷貨單80張              │第160至212、246至 │
│    │                                    │249、282至284頁   │
├──┼──────────────────┼─────────┤
│ 4 │OO有限公司發貨通知單86張          │第213至246、250至 │
│    │                                    │281頁             │
├──┼──────────────────┼─────────┤
│ 5 │OOOO有限公司出貨單2張           │第285至286頁      │
├──┼──────────────────┼─────────┤
│ 6 │匯款申請書回條26張                  │第287至299頁      │
├──┼──────────────────┼─────────┤
│ 7 │OOOOOO有限公司銷售單113張     │第300至358頁      │
├──┼──────────────────┼─────────┤
│ 8 │OOOOOO有限公司補貨單23張      │第359至370頁      │
├──┼──────────────────┼─────────┤
│ 9 │OOOOOO有限公司出貨單14張      │第371至388頁      │
├──┼──────────────────┼─────────┤
│  │OOOOOO有限公司出貨單59張      │第389至4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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