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吳英世
- 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陳芝鄉、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江若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 理 人 陳芝鄉 關係人即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股東 謝來結 代 理 人 江若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來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浤公司)之董事謝震翰,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死亡,又因聯浤公司積欠聲請人稅捐未清償,在聯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震翰已死亡,復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為處理業務行為之情形下,致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欠稅之執行,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及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選任聯浤公司股東謝來結或具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士為聯浤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8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聯浤公司為有限公司,僅設董事1 人,而該唯一之董事謝震翰業於101 年1 月11日死亡,且聯浤公司尚積欠聲請人稅捐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聯浤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為實。而聯浤公司既僅設董事1 人,別無經理人,顯見聯浤公司確因董事謝震翰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聯浤公司之虞;又聯浤公司確有積欠營業稅之事實,除據聲請人陳報明確外,復有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既為職司公司營業稅徵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因聯浤公司除死亡之董事謝震翰外,目前僅有股東謝來結一人,有上開聯浤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本院審酌股東謝來結目前為聯浤公司之唯一股東,對聯浤公司之情況衡情當有一定程度之認知,且其亦委任代理人到庭表示願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意願(見本院卷第27頁),堪認應具有相當之能力可代為處理聯浤公司一般性質之事務,由其擔任聯浤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尚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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