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勝雄
- 法定代理人
- 范和順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宗
- 法定代理人
- 范楊秀英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范文財
顏秀鈴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人兼法定代理人范文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勝雄、范和順、吳瑞宗、范楊秀英、兼法定代理人范文財、顏秀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且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人業已於民國98年2 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第84條規定因公司已解散應以全體股東顏勝雄、范和順、吳瑞宗、范楊秀英、范文財、顏秀鈴為清算人代表公司,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