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勝雄
法定代理人
范和順
法定代理人
吳瑞宗
法定代理人
范楊秀英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文財

      顏秀鈴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人兼法定代理人范文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勝雄、范和順、吳瑞宗、范楊秀英、兼法定代理人范文財、顏秀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且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相對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人業已於民國98年2 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第84條規定因公司已解散應以全體股東顏勝雄、范和順、吳瑞宗、范楊秀英、范文財、顏秀鈴為清算人代表公司,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