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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代理人
Andre Hempel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告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64,130.32 元,爰以原告民

國102 年5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02 ,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925,192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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