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 原告
-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 法定代理人
- Andre Hempel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 被告
-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64,130.32 元,爰以原告民
國102 年5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02 ,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925,192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