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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國

  • 原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 被告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代理人 Andre Hempel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64,130.32 元,爰以原告民國102 年5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02 ,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925,19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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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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