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王崇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秀瑋律師
- 被告
-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王士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同段551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六合一路96巷18號地下一樓10個平面停車位暨坐落基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3,077 元【即依原告陳報原告土地暨建物拍定價額1835萬元÷65個停車位×10個停車位=2,823,0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