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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告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被告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王士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同段551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六合一路96巷18號地下一樓10個平面停車位暨坐落基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3,077 元【即依原告陳報原告土地暨建物拍定價額1835萬元÷65個停車位×10個停車位=2,823,0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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