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8,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