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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

聲請人
張麗真

上列聲請人呈報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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