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張麗真 上列聲請人呈報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