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告
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鄺雪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瑛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0,800元【計算式:美金735,000 元×29.28 (支付命令聲請日101 年10月19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28 )=21,5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