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 告 蔡高德 被 告 蔡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股份184,694 股、股息新台幣(下同)10,438,328.4元、高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瑋公司)股份140 股、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股份666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股利104.6 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股份180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保證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三信)股份414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英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稱英昌公司)4,950 股,變賣後之價金5 分之1 予原告,依原告陳報美達公司每股淨值268.37元、高瑋公司股份、民間公司、陽信銀行、三信、英昌公司等公司股份以每股10元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26,762元【計算式:美達公司:(268.37元/ 股×184,694 股+股利10,438,328.4元)+民間 公司股利104.6 元+10元/ 股×高瑋140 股+10元/ 股×(民間 公司666 股+陽信銀行180 股+三信414 股+英昌公司4,950 股)×1/5 =49,566,329元+10,438,328.4元+104.6 元+1,400 元+12,420元=60,018,5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