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
- 原告
- 潘佳琪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被告
- 佳富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貞
潘德宗
陳元和
潘竹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5,997元(即原告陳報之欠稅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