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告
潘佳琪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佳富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潘德宗

      陳元和

      潘竹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5,997元(即原告陳報之欠稅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