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4號
- 原告
- 許毓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 被告
- 川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85,648 元,應徵裁判費1,990 元,至於第2 項則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 元(計算式:1,990 元+3,000 元=4,9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90 元,應再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