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告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告
協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名

原告與被告協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788,79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面額

483 萬元之本票乙紙,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0,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18,790元【計算式:7,788,790 +

4,830,000 =12,618,7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056 元,扣

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8,12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9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