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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告
利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仁
原告
張瓊分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

1,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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