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
- 原告
- 利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長仁
- 原告
- 張瓊分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祺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
1,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