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烱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   告 陳烱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另就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返還標本箱140 箱及展示櫥櫃60座予原告,訴訟標價價額核定為7,012,37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12,375元(計算式:4,000,000 元+7,012,375 元=11,012,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