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6號
- 原告
-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東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孫守濂律師、涂榮廷律師
- 被告
- 陳達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檔案事件,查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被告如備齊系爭文件交付予原告,原告即得據以向業主請領尚未領取之報酬新台幣(下同)471,36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365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