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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被告
元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莊智淵、莊馥如、莊瑋聆、莊佳瑜對被告之出資額在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範圍內存在,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債權本金為2,426,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000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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