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18號
- 原告
- 米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群惠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卿
蕭一屏
魯印重
潘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確認與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24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