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8號
- 原告
- 蔡伍榮
- 原告
- 蔡簡美玉
- 被告
- 世有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益
吳昭安
吳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即蔡伍榮豋記出資額350 萬元+蔡伍富豋記出資額300 萬元=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