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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8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告
蔡伍榮
原告
蔡簡美玉
被告
世有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益

      吳昭安

      吳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即蔡伍榮豋記出資額350 萬元+蔡伍富豋記出資額300 萬元=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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