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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楊慶祥

  • 原告
    洪黃玉
  • 被告
    何宗維吳澤男楊吳珠勵蘇献童蘇榮瑞孫華峯高逸昇吳琨珠蘇献生何金榜何蘇昭娟洪青青洪偲媚李安國何水清吳明俊高李彩美何宗義何金有何金融何宗欽李謝春吳和俊黃呂秀琴陳賜男高張玉珠李洪舜美王文龍蔡炎坤陳昭蓉莊智翔許争争周林陳續徐麗珠謝李雀鸞李上豪王陳月英楊清嘉吳鐘添黃貴珠吳芳俊吳秉怡湯惠珺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薇鵑蘇峯民曾振福劉淑梅李周美玉高金蓮孫銘隆孫明賢何明霖何明俊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金魁蘇何金釵何應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洪黃玉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被   告 何宗維 被   告 吳澤男 被   告 楊吳珠勵 被   告 蘇献童 被   告 蘇榮瑞 被   告 孫華峯 被   告 高逸昇 被   告 吳琨珠 被   告 蘇献生 被   告 何金榜 被   告 何蘇昭娟 被   告 洪青青 被   告 洪偲媚 被   告 李安國 被   告 何水清 被   告 吳明俊 被   告 高李彩美 被   告 何宗義 被   告 何金有 被   告 何金融 被   告 何宗欽 被   告 李謝春 被   告 吳和俊 被   告 黃呂秀琴 被   告 陳賜男 被   告 高張玉珠 被   告 李洪舜美 被   告 王文龍 被   告 蔡炎坤 被   告 陳昭蓉 被   告 莊智翔 被   告 許争争 被   告 周林陳續 被   告 徐麗珠 被   告 謝李雀鸞 被   告 李上豪 被   告 王陳月英 被   告 楊清嘉 被   告 吳鐘添 被   告 黃貴珠 被   告 吳芳俊 被   告 吳秉怡 被   告 湯惠珺 被   告 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   告 張薇鵑 被   告 蘇峯民 被   告 曾振福 被   告 劉淑梅 被   告 李周美玉 被   告 高金蓮 被   告 孫銘隆 被   告 孫明賢 被   告 何明霖 被   告 何明俊 被   告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被   告 何金魁 被   告 蘇何金釵 被   告 何應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其中525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0,296 元【計算式:336,967 ㎡×950 ㎡/ 元( 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990,296 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1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224元【計算式:4,184.01㎡×100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 6/93400(權利範圍)=65,22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2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842 元【計算式:9,547.96㎡×1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 148,84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3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9,859 元【計算式:305,876.83㎡×950 ㎡/ 元( 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529,859 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44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4 元【計算式:242.01㎡×95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 3400(權利範圍)=3,58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37,805 元(計算式:4,990,296 元+65,224元+148,842 元+4,529,859 元+3,584 元=9,737,8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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