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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洪黃玉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被告
何宗維
被告
吳澤男
被告
楊吳珠勵
被告
蘇献童
被告
蘇榮瑞
被告
孫華峯
被告
高逸昇
被告
吳琨珠
被告
蘇献生
被告
何金榜
被告
何蘇昭娟
被告
洪青青
被告
洪偲媚
被告
李安國
被告
何水清
被告
吳明俊
被告
高李彩美
被告
何宗義
被告
何金有
被告
何金融
被告
何宗欽
被告
李謝春
被告
吳和俊
被告
黃呂秀琴
被告
陳賜男
被告
高張玉珠
被告
李洪舜美
被告
王文龍
被告
蔡炎坤
被告
陳昭蓉
被告
莊智翔
被告
許争争
被告
周林陳續
被告
徐麗珠
被告
謝李雀鸞
被告
李上豪
被告
王陳月英
被告
楊清嘉
被告
吳鐘添
被告
黃貴珠
被告
吳芳俊
被告
吳秉怡
被告
湯惠珺
被告
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告
張薇鵑
被告
蘇峯民
被告
曾振福
被告
劉淑梅
被告
李周美玉
被告
高金蓮
被告
孫銘隆
被告
孫明賢
被告
何明霖
被告
何明俊
被告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被告
何金魁
被告
蘇何金釵
被告
何應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000 ○000 地號土地,其中525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0,296 元【計算式:336,967 ㎡×95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990,29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1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224元【計算式:4,184.01㎡×100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65,22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2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842 元【計算式:9,547.96㎡×1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148,84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3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9,859 元【計算式:305,876.83㎡×95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4,529,85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44 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4元【計算式:242.01㎡×950 ㎡/ 元(公告土地現值)×1456/93400(權利範圍)=3,58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37,805 元(計算式:4,990,296元+65,224元+148,842 元+4,529,859 元+3,584 元=9,737,8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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