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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告
陸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坤

原告與被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506,9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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