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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

聲請人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民國102 年11月19日民事聲請補充狀所附財產清單為新台幣(下同)18,47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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