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
- 聲請人
-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俊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民國102 年11月19日民事聲請補充狀所附財產清單為新台幣(下同)18,47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