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 告 李成弟 原告與被告鄭再強即最強固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