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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2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告
台混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周凱芬

      陳乃菁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查原告請求命被告交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等63筆不動產所有權狀,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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