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譚德周
- 當事人葉南宏、與被告茂村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7號原 告 葉南宏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茂村機械有限公司、余茂村、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0,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6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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