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
- 原告
-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豊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7,015 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