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豊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7,015 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6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