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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怡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呂芳娟
被告
被告
簡安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理由欄載明對被告呂芳娟、簡安心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726,029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6,029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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