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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怡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呂芳娟
被告
被告
簡安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呂芳娟、簡安心與被告怡慶科技有限公司間之薪資債權、出資額債權及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依原告民國102 年5 月21日具狀陳報請求確認債權金額,其中被告呂芳娟為薪資新台幣(下同)41,666元、出資額744,000 元、股東紅利78,769元,被告簡安心薪資29,800元、股東紅利52,512元,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被告簡安心於被告宜慶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為496,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2,747 元(計算式:41,666元+744,000 元+78,769元+29,800元+52,512元+496,000 元=1,442,7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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