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陳明福 梁大成 孫長君 紀福星 洪世明 蔡銘隆 紀明義 黃崑海 林聰義 張裕源 陳仲明 王文星 張源雄 林寶山 藍兆龍 邱柏文 廖書宏 陳錦文 張尚權 楊電盛 林明華 吳奇銘 張振麟 張輝益 陳彥余 劉洪斌 吳晉安 李志傑 李泰郎 魯同勝 張見合 廖冠翔 李兆定 鄭慶恆 陳英傑 謝元 蔡宗憑 李進雄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定 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3,348 元(即原告陳明福247,209 元+原告梁大成282,443 元+原告孫長君86,837元+原告紀福星14,977元+原告洪世明36,691元+原告蔡銘隆22,052元+原告紀明義5,603 元+原告黃崑海 20,413+原告林聰義240,815 元+原告張裕源115,766 元+原告陳仲明328,546 元+原告王文星154,528 元+原告張源雄 222,019 元+原告林寶山89,438元+原告藍兆龍83,913元+原告邱柏文230,376 元+原告廖書宏101,395 元+原告陳錦文 110,568 元+原告張尚權122,644 元+原告楊電盛95,163元+原告林明華69,390元+原告吳奇銘189,541 元+原告張振麟 153,780 元+原告張輝益56,044元+原告陳彥余179,855 元+原告劉洪斌188,384 元+原告吳晉安167,685 元+原告李志傑 159,580 元+原告李泰郎156,003 元+原告魯同勝136,363 元+原告張見合51,926元+原告廖冠翔310,525 元+原告李兆定 131,168 元+原告鄭慶恆206,925 元+原告陳英傑9,633 元+原告謝元10,253元+原告蔡宗憑10,493元+原告李進雄14,404 元=4,813,34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42,179元(計算式:84,358× 1/2 =42,179),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