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潘月霞即傑勝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