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潘月霞即傑勝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