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原告與被告鍾金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