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1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高志中
被告
高瑞芬
被告
高吟綺
被告
高偉程
法定代理人
李玉真
被告
高偉傑
法定代理人
李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3項分別請求被告移轉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30,000股、35,000股、35,000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每股之交易價額計算,依原告民國102 年3 月1 日具狀陳報該公司每股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4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0,000 元【計算式:(30,000股+35,000股+30,000股)×18.4元=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