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高志中 被 告 高瑞芬 被 告 高吟綺 被 告 高偉程 法定代理人 李玉真 被 告 高偉傑 法定代理人 李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3 項分別請求被告移轉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30,000股、35,000股、35,000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高雄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每股之交易價額計算,依原告民國102 年3 月1 日具狀陳報該公司每股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4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0,000 元【計算式:(30,000股+35,000股+30,000股)×18.4元=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 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