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常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海明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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