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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告
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茂

原告與被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45,05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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