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鳴
- 被告
- 順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用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非法占用之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38.910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6,716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63,297 元(計算式:96,716×661=3,763,29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