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1號
- 原告
- 胡登朝
- 被告
- 正勝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境宏即翁耀勝
- 法定代理人
- 翁銘鴻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德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鍾
- 法定代理人
- 翁吳不纏
- 被告
- 國惠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境宏即翁耀勝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被告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楓
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註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