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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聰乙
被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原告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9,812 元【即美金73,981.75 元×29.72 (訴訟繫屬日102

年3 月5日 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72 )+新台幣

351,074 元=2,549,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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