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乙
- 被告
-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茂男
原告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9,812 元【即美金73,981.75 元×29.72 (訴訟繫屬日102
年3 月5日 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72 )+新台幣
351,074 元=2,549,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