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聰乙 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原告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9,812 元【即美金73,981.75 元×29.72 (訴訟繫屬日102 年3 月5日 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72 )+新台幣 351,074 元=2,549,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憲